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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76号

广东腾乐物流有限公司与唐习武、冯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腾乐物流有限公司,唐习武,冯伟,陈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腾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殷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永东,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习武,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司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冯伟,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陈奎,男,199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广东腾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习武、冯伟、陈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腾乐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唐习武、冯伟、陈奎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习武、冯伟、陈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房产部门、工商部门、车管所也暂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明

代理

审判员  邓卫锋

代理

审判员  汤红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