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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616号

王山林与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建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山林,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王山林,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证件号码41018419661112005X。被执行人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郑市。被执行人郭建伟,地址新郑市。王山林与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山林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山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建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山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建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