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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特116号

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申请徐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徐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116号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0号资源东楼1103室。法定代表人武俊杰,校长。被申请人徐英,女,1983年2月3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徐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5656号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于2016年8月31日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锐

审 判 员 姚 红

代理

审判员 孙 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