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6967号原告柯某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潘献民,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杰,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某,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5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寇襄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