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1342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闫某,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闫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洪新
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振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