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35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董高洋,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上海松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第三人董爱国,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董高洋诉上海松鼎实业有限公司、董爱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松鼎实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38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项无正文)
审判长王飞宏
审判员沈燕明
审判员杨阳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