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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95-1号

武汉市江汉区通达纺织品经营部与袁崇焕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通达纺织品经营部,袁崇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通达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营者王勤波。被执行人袁崇焕。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通达纺织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袁崇焕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袁崇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通达纺织品经营部4000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崇焕名下的不动产及机动车予以了查封,但由于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暂不能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由于被执行人袁崇焕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通达纺织品经营部。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平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