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保158号申请人文廷刚,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吴万平,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3871F,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1幢1楼10号。法定代表人刘川,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华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5534629504,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郭海霞,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文廷刚申请保全吴万平、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华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681民初1324号、13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3日查封了吴万平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的车辆,并于2016年8月24日冻结了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现因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XXX上已有存款88万元,保全金额已足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的88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万平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殷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