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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执62号

林闻忠、黄秀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细兰,林闻忠,黄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62号申请执行人蓝细兰,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被告林闻忠,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被告黄秀英,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细兰诉被执行人林闻忠、黄秀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秀英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大洋红树湾5栋201房,并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因房产处于评估、拍卖中,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房产在评估、拍卖中,短期内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家川

审判员  黄泽葵

审判员  陈秋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宇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