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436号罪犯唐德忠,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郴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唐德忠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因罪犯唐德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2010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51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唐德忠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9日止)。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393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唐德忠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唐德忠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德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分10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德忠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德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
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