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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746号

岳志强等申请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岳志强,齐树芳,岳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74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志强,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树芳,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福祥,男,1928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岳志强、齐树芳因与被申请人岳福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岳志强、齐树芳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对诉争房屋性质没有认清。该房屋是岳福祥单位分房,房改后岳福祥购买房屋。岳福祥买房时用了岳福祥的妻子樊成敏的工龄,所以涉案房屋有樊成敏的份额。现樊成敏已去世,我们可以继承她的份额。该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现涉案房屋中,有我们的份额,所以岳福祥无权要求我们搬出。判决对证据规则的适用上错误。在房屋没有析产前,登记房主无权要求他人腾退。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岳福祥提交意见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我的合法物权不受侵害,法院应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志强、齐树芳虽称诉争房屋应系家庭共有财产,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岳志强。齐树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岳志强、齐树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岳志强、齐树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