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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769号

方贤顶与胡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贤顶,胡玉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769号

原告:方贤顶,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经常居住地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泽乐,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玉红,女,1973年4月8号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方顶贤与被告胡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方贤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方贤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宫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百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