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769号
原告:方贤顶,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经常居住地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泽乐,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玉红,女,1973年4月8号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方顶贤与被告胡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方贤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方贤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宫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百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