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307号原告张瑞林。委托代理人白宏伟,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旭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爱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林与被告赵旭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瑞林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林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张瑞林负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甄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