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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字第738号

申请人广元市广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广新、广元市宇重建材有限公司、周李南、何喜元、任海元、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元市广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元市宇重建材有限公司,周广新,周李南,何喜元,任海元,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仕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市宇重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元。被执行人周广新,生于1965年1月2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周李南,生于1962年6月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何喜元,生于1962年10月2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任海元,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刘敏,生于1980年6月2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宇重建材有限公司、周广新、周李南、何喜元、任海元、刘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宇重建材有限公司、周广新、周李南、何喜元、任海元、刘敏银行存款387617元(其中本金327029元、利息从2014年10月12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为46874元、案件受理费8205元、执行费550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凯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