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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239号

何勤国、孙风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何勤国,孙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23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勤国,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罗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孙风祥,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勤国、孙风祥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勤国、孙风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17时左右,被告人何勤国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摩尔广场大门口自行车停放处,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色自行车的前后锁,将自行车偷走并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掉。2016年4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何勤国伙同被告人孙风祥一起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摩尔广场大门口自行车停放处,被告人孙风祥负责望风,被告人何勤国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罗某、谭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锁在一起的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害人罗某被盗捷安特ATX66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79元、被害人谭某被盗美利达挑战者35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37元)。2016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勤国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套筒扳手1个及六角扳手4个。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孙风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何勤国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何勤国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何勤国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孙风祥因盗窃自行车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孙风祥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勤国、孙风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罗某、谭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录像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珠价鉴(2016)3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珠价认书(2016)50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勤国、孙风祥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均在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勤国、孙风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勤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勤国、孙风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勤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风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何勤国、孙风祥共同向被害人罗世鹏退赔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779元、向被害人谭皓文退赔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1137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套筒扳手1个及六角扳手4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天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啸澜杨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司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