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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705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孙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705号罪犯孙善成。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8日作出(2003)烟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善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6月13日起。2005年11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2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30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27日减刑一年,2015年4月28日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记功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善成准予减刑六个月,其刑期变更为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传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建东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