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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228号之一

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供销合作社与张友花、马自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供销合作社,张友花,马自北,段中房,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密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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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228号之一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漯河市李集乡李集村。法定代表人李耀亭,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花,女,汉族,57岁,农民,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马自北,男,汉族,67岁,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段中房,男,汉族,63岁,农民,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密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密桥村。法定代表人马长坡,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尚本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供销合作社与��告张友花、马自北、段中房、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密桥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密桥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属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必须依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慧杰

审 判 员  李炎钊

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