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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912号

周利锋与被告曹蔺林、曹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曹某某,曹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91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曹某,女,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94715J。负责人雷兴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栋,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曹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同 创

代理

审判员  张鲜鸽

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