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民初3265号
原告:陈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佩,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通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佩、被告人保南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62900元,施救费1370元,共计642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原、被告间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单》一份,保险单约定:原告将其所苏F×××××EL号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0701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5日。2016年2月1日4时20分许,原告陈兵持证驾驶保险车辆在沈海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172KM+200M附近路段,所驾车前右部碰撞路右侧隔离护栏,发生了第一次交通事故苏F×××××EL轿车右前部又被同方向行驶的鲍丰平驾闽A×××××26重型厢式货车右前部发生碰撞,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2016年3月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陈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鲍丰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兵驾驶的车辆经被告定损评估车损为62900元,原告在事故中支付了1370元的施救费。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迟迟未予以理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人保南通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车辆损失分为两次事故,第一次事故损失为6300元,同意全额赔偿;第二次事故损失为56600元,第二次事故中原告负次要责任,所以被告只同意赔偿30%。对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1370元,其中包含送检费,送检费不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施救费同意酌情赔偿400元。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于原告陈兵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陈兵主张的车辆损失中的6300元被告同意赔偿,本院予以照准。对于被告人保南通公司主张对于第二次事故的损失56600元按原告所负责任只赔偿其中30%的辩解,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是车辆损失保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当适用。保险条款中关于按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故相关的免责条款应为无效。对于被告人保南通公司主张按相关保险条款,按原告所承担责任比例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该部分损失56600元被告应全额赔偿。对于原告陈兵主张的施救费137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相应的施救、送检费应由被告承担,但其数额应以必要、合理为限。因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车辆的救援情况,考虑到案涉车辆必要、合理的送检、送修里程,参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南通市物价局通价费[2014]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通市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本院酌情认定必要、合理的施救、送检费为800元。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陈兵保险理赔款637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兵负担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47×××8282)。
审判员 吴陈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