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411号
原告:武汉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B座2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轩。
被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黄冈创业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