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888号申请人朱某1,男,200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朱某2,男,200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徐芹燕,女,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朱某1、朱某2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芹燕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徐芹燕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仇 奎执行员 陆洪远执行员 刘兆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