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3执314号之二

吴小芳与达州市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小芳,达州市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小芳,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达州市达川区杨枊垭工业配套园区D1-2-5号。

法定代表人:付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効力的(2015)达达执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达州市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吴小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吴小芳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