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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153号

郑伟萍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伟萍,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郑伟萍,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9762897-X。法定代表人蒋树根。本院在执行郑伟萍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115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766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153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