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072号
原告: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舟利。
被告: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按和解方案履行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舟山市双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