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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604号

杨明清与四川民意乐食品有限公司、郭显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明清,四川民意乐食品有限公司,郭显彬,杨冬莉,杨显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清,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著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民意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冬莉,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显彬,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杨冬莉,女,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杨显伟,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杨明清2016年3月1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民意乐食品有限公司、郭显彬、杨冬莉、杨显伟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受理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严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