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1民初1411号

邵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411号

原告:邵某。

被告:丁某。

原告邵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邵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新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