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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6413号

郭宁艳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宁艳,李俊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6413号申请执行人郭宁艳,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李俊,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执行郭宁艳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李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