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6413号申请执行人郭宁艳,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李俊,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执行郭宁艳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李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