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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390号

吕某某与禇某某诉被告吕才方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某,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390号申请人吕某某,女,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禇某某,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禇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吕某某姚富生不履行调解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被告禇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禇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禇某某到庭表示目前经济困难但愿每年给付1万元,直到还清为止,其现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承诺付款且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永华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