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574号
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琴,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圣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75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明,经理。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重庆市圣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
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曦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