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2386-1号
申请执行人:杨银钢,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开发区。
被执行人:马三盛(曾用名马天水),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谯执字第02386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8月9日实际冻结了案外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26269元。现因被执行人马三盛参与的工程项目未最终决算审计,是否就南通华新建工集团享有到期债权尚未确定,且案外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不具有阻碍本院依法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626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