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姜振山。
被执行人:宋淑美,医生。申请执行人姜振山与被执行人宋淑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姜振山撤销对被执行人宋淑美的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