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10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于浙江省永嘉县,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于浙江省永嘉县,职工。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赌博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8月8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谢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奥康大道181号家中设点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上报上家,收取返水差额牟利。被告人谢某帮助被告人王某甲记录“六合彩”账单及与上家进行银行转账。2014年7月17日晚,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王某甲,并现场查获“六合彩”账本三本。经查,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接受多人多期“六合彩”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达3.5万元以上。2014年8月8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潘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六合彩”账本、银行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涉案金额达3.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自动投案情节,在法庭上又能够自愿认罪,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谢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及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天宇
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
人民陪审员 廖远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