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95号原告秦立忠,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梅嘉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男,57岁。被告兰永水,男,60岁。被告杨秋良,男,53岁。被告秦长金,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忠与被告赵平、兰永水、杨秋良、秦长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秦立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