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7247号
原告:杜万华,居民。
被告:秦张成,居民。
原告杜万华与被告秦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杜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张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秦张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被告秦张成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及收条,故对被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万华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