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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896号

陈巨钿、华保卫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巨钿,华保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96号

申请执行人:陈巨钿,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华保卫,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巨钿与华保卫(2016)浙0282民初4795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华保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款4528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本案的诉讼费466元、执行费57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8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