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650号
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9-2、9-3、9-3A、9-5。
法定代表人:蓝洪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朝官,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毛亚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雪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