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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940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与刘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刘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940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良一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0。负责人胡加广,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宝亮,职务客户经理。被告刘春海,男,汉族,1951年6月9日出生,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与被告刘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立案。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利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月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