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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478-2号

孙来前申请执行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来前,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478-2号

申请执行人:孙来前。

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富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际良,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谢德湘,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救助金79887.88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1100元,总计80992.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80992.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