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478-2号
申请执行人:孙来前。
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富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际良,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谢德湘,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救助金79887.88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1100元,总计80992.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80992.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