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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745号

罗培信、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培信,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罗培信,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罗培信与被执行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