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4541号

02张海聪与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分公司,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聪,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分公司,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541号原告张海聪,男,汉族,1994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山美街道同进南坑村7号,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06240857。被告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路62号A2栋1-3楼A1栋2楼B,组织机构代码693966552。负责人陈俊卿。被告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地新南街20号五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296051-4。

法定代表人:苏俊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聪诉被告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分公司、深圳市万福佳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光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