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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恢63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金玉喜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金玉喜,路春凤,金玉才,赵杰,金玉山,胡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金玉喜,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路春凤(金玉喜配偶),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金玉才,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赵杰(金玉才配偶),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金玉山,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胡艳玲(金玉山配偶),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玉喜、路春凤、金玉才、赵杰、金玉山、胡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恢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