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372号
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西部国际汽车城二号楼2229号。
法定代表人:黄述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泯江,公司职工。
被告:朱跃军,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跃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嘉宾
代理
审判员 饶琳惠
人民陪审员 刘正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