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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民初372号

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与朱跃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朱跃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372号

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西部国际汽车城二号楼2229号。

法定代表人:黄述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泯江,公司职工。

被告:朱跃军,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跃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嘉宾

代理

审判员  饶琳惠

人民陪审员  刘正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