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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1341号

宋彦林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宋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1341号罪犯宋彦林,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0)青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彦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宋彦林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彦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四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宋彦林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彦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