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749号
原告:蒋淑梅,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万武军,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01802X。
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世平,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淑梅诉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