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05执信1434号本院在执行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申请执行黄晚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晚仪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黄晚仪(4401041968052856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