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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905号

衣升晓、刘晓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衣升晓,刘晓攀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衣升晓,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刘晓攀,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141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