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衣升晓,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刘晓攀,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141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