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2863号
原告:金华财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10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国通、朱恺,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财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晓飞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原告金华财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财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财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华财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应 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