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223-3号申请执行人徐彩苹,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居委会店中。被执行人闫志新,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州区九龙镇姚庄村大韦庄。被执行人曹云飞,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新兴居委会陈郢居民组。徐彩苹与闫志新、曹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州执字第2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曹云飞银行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应予以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云飞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昌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