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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223-3号

徐彩苹与闫志新、曹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彩苹,闫志新,曹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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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223-3号申请执行人徐彩苹,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居委会店中。被执行人闫志新,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州区九龙镇姚庄村大韦庄。被执行人曹云飞,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新兴居委会陈郢居民组。徐彩苹与闫志新、曹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州执字第2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曹云飞银行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应予以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云飞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昌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