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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399号

谭毕军与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毕军,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谭毕军,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048号。法定代表人王卓新。申请执行人谭毕军与被执行人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毕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可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