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127号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湖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康文达,该公司职员。被告白金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飞 微信公众号“”